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2018年) 第43.17条

第43.17条 维修和改装记录要求

除按照CCAR-145部批准的维修单位应当按照CCAR-145部的要求对其实施的维修和改装工作进行记录外,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的维修记录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在维修和改装完成后,应当在其维修记录上至少记载如下内容:

所做的工作描述;

工作完成的日期;

维修执照持有人签署姓名及所持执照的编号,批准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恢复使用;

如维修工作是由无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执行,签署工作者姓名。

对于重要修理和重要改装工作,还应当由进行该项工作的人员在重要修理和改装记录(表格AAC-085)上进行记录。

除必要的合理更正外,任何人不得从事或者指使他人从事伪造、仿造或者更改上述要求的维修记录的活动。

本条的维修记录要求不适用于本规则第43.19条要求的检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