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七章 其他经常项目外汇业务 第二十二节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二十二节 第七章 其他经常项目外汇业务 第二十二节 应急业务办理 第一百七十四条 当部分地区或全国范围的企业、银行、外汇局出现无法正常通过货贸系统办理业务等突发情况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紧急通知,启动应急业务办理方案。 第一百七十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启动货物贸易应急业务办理方案,企业、银行、外汇局应按下列要求办理业务: 第一百七十六条 货贸系统恢复正常后,企业、银行、外汇局按下列要求完成后续工作: 第一百七十七条 在个人系统出现全国性系统故障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将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发布信息,启动应急业务办理方案。 第一百七十八条 银行应按照下列规定,审核相关材料,并保留应急业务办理台账六个月备查: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个人系统恢复正常后48小时之内,银行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应完成应急期间业务数据补录。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