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启动货物贸易应急业务办理方案,企业、银行、外汇局应按下列要求办理业务:

企业在银行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应主动将自身的名录信息和分类级别告知银行业务人员,并按照分类管理规定提交相关交易单证;应凭外汇局《登记表》办理的业务,企业应事前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登记表》。应急期间,企业可暂停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

银行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银行业务人员应主动询问企业名录信息和分类级别,并按照分类管理规定审核企业提交的交易单证;凭《登记表》办理的业务,手工签注纸质《登记表》。对于B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银行在应急期间暂停电子数据核查。银行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支出的,可待货贸系统恢复正常后,在“报关信息核验”模块进行补操作。

银行应建立应急期间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台账,记录相关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由企业经办人员签字确认的企业名录信息和分类级别说明以及相关业务涉及的收支金额、交易单证号码、申报单号码,凭《登记表》办理的还应包括登记表编号。

外汇局办理应急业务时,对于名录登记业务,应按有关规定审核相关材料,待货贸系统恢复正常后进行补登记;对凭《登记表》办理的业务,应认真审核企业提交的交易单证,并向其签发纸质《登记表》。应急期间,外汇局暂停为企业现场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并可暂停非现场监测、现场核查、分类管理以及核定B类企业电子数据核查额度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