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一百七十六条 货贸系统恢复正常后,企业、银行、外汇局按下列要求完成后续工作:
企业应及时将应急期间应报告未报告的相关业务进行补充报告。
银行应在系统恢复正常后48小时内,查询货贸系统信息,核对应急期间业务台账,发现企业没有如实说明名录和分类状态的,立即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根据应急期间业务台账,补充签注相应《登记表》,并相应补充核注B类企业的可收汇金额和可付汇金额;银行需要进行报关信息核验的,可根据台账补充相应的进口关单核验信息。
外汇局应在货贸系统恢复正常后48小时内,根据应急期间办理的名录登记、《登记表》业务等资料,将相关信息补录入货贸系统,并在货贸系统中执行相关登记、签发操作。对于辖内银行报告的应急期间没有如实说明情况的企业,外汇局应及时进行现场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