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四章 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对风险监测数据和信息进行收集、整理、汇总,建立健全风险监测数据库,进行趋势分析和判断,充分发挥监测数据效用,服务于政策制定和完善、风险预警和评… 第三十二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监测信息报告通报制度。 第三十三条 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按规定通过政府网站等多种方式,适时稳妥发布收购粮食常规质量和品质测报监测信息。其他监测信息发布,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粮食和储备… 第三十四条 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监测隐患排查与应急处置机制。 第三十五条 粮食企业对存在的问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做好整改工作,确保下列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三十六条 库存监测结果作为粮食和储备部门对粮食企业开展年度质量安全考评、信用评价,以及监督检查和依法处置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