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粮食企业对存在的问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做好整改工作,确保下列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按照粮食权属、性质和问题类别,分类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

按规定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行妥善处理;对于水分、杂质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粮食,应当及时采取通风降水、整理等有效处理措施,并加强处置期间粮情和质量安全监测;

对存在的压级压价、多扣水杂、以陈顶新、以次充好等质量安全问题进行认真自查,对存在的问题严肃整改。

粮食企业应当及时将整改情况按要求报告相关粮食和储备部门。粮食企业的上一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粮食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对整改结果进行核实。相关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加强对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