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监测隐患排查与应急处置机制。
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应急预案。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应急处置和危机管控能力建设。对收购监测中发现存在风险隐患的地区,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规定及时会商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食品安全办等相关部门,依职责采取核实、排查、科学处置等有效防控措施。必要时,按照相关应急处置预案规定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建立重大风险处置督查督办制度。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对风险隐患较重的地区(单位)进行核查和督导,依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避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质量安全风险,并做好突发性质量安全问题应对和处置。核查、督导和处置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