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按规定通过政府网站等多种方式,适时稳妥发布收购粮食常规质量和品质测报监测信息。其他监测信息发布,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直接委托相关承检机构开展监测的结果,由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通过适当方式发布或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