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对风险监测数据和信息进行收集、整理、汇总,建立健全风险监测数据库,进行趋势分析和判断,充分发挥监测数据效用,服务于政策制定和完善、风险预警和评估、监督管理和指导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