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2015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形势下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由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粮食局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工商总局…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6个方面,由各牵头部门具体落实。(详… 第六条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 第七条 各牵头部门要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考核细化方案,经考核工作组审核汇总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印发。 第八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由考核工作组向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通报,并交由中央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十条 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粮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表 附件 注:1. 在设置以上六个方面考核内容的同时,由农业部对各省级人民政府粮食生产扶持政策等进行定性评估,加减分不超过2分; 由质检总局对各省级人民政府配合加强进口粮食质量安全把关进行定性评估,加减分不超过2分;由粮食局对各省级人民 2. 表中项目有两个分值的,前者为粮食主产区分值,后者为非主产区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