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2015年) 由质检总局对各省级人民政府配合加强进口粮食质量安全把关进行定性评估,加减分不超过2分;由粮食局对各省级人民
由质检总局对各省级人民政府配合加强进口粮食质量安全把关进行定性评估,加减分不超过2分;由粮食局对各省级人民
政府开展粮食产销合作、“放心粮油”工程建设和节粮减损等进行定性评估,加减分不超过3分。定性评价指标加分后,
考核总分不超过100分。
政府开展粮食产销合作、“放心粮油”工程建设和节粮减损等进行定性评估,加减分不超过3分。定性评价指标加分后,
考核总分不超过1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