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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201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粮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表 附件 注:1. 在设置以上六个方面考核内容的同时,由农业部对各省级人民政府粮食生产扶持政策等进行定性评估,加减分不超过2分; 由质检总局对各省级人民政府配合加强进口粮食质量安全把关进行定性评估,加减分不超过2分;由粮食局对各省级人民
第十条 目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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