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201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自查评分。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细化方案,对上一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粮食局,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部门评审。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按照考核细化方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组织抽查。考核工作组根据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的自评报告和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确定抽查省份,组成联合抽查小组,对被抽查的省(区、市)进行实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综合评价。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对相关部门评审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报考核工作组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于每年6月30日前报国务院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