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2016年)

发布机关 税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第二条 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并作出处罚决定的权… 第四条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第五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二章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

第六条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税务机关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而制定的细化量化标准。 第七条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在法定范围内制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第八条 制定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参照下列程序进行: 第九条 省国税局、地税局应当联合制定本地区统一适用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十条 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在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单独引用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依据。

第三章 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适用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第十三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处理结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涉及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税务人员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或者由税务机关决定回避。 第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进行复核,陈述申辩事由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不采纳的,应予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 第二十一条 对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处罚较重、影响较广或者拟减轻处罚等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在执法文书中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基准适用等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省税务机关应当积极探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通过案例指导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二十五条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当强化执法协作,健全信息交换和执法合作机制,保证同一地区对基本相同的税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基本一致。 第二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管理,实现流程控制,规范裁量行为。 第二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通过执法督察、案卷评查等方式,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