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年)

发布机关 税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青海、宁夏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

一、 征管操作规定

(一) 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1. 证券机构的预扣预缴申报 2. 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清算 (二) 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纳税人在转让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直接代扣代缴的方式征收。 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证券机构按照限售股的实际转让收入,减去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转让时发生的合理税费后的余额,计算并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 各项准备工作

(一) 尽快完成申报表的印制及发放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应抓紧印制、发放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各类申报表。与此同时,可将各类申报表的电子版先行挂在本地税务网站的醒目位置… (二) 严格审核申报资料。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审核:一是审核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各类申报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表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二是审核附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 (三) 尽快完善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所涉及的相关应用软件。各地可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对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多样化电子申报,满足纳税人的申报需求,加强税务机… (四) 建立完整、准确的台账。要按纳税人建立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限售股个人持有者的基本信息(包含姓名、有效身份证照号码、有效联系地址及邮编、有效…

三、 工作要求

(一)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征管工作顺利开展 (二) 广泛宣传、重点辅导,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三) 总结经验、完善措施,建立高效的信息反馈机制 (四) 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五) 明确责任、严格纪律,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附件:1. 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略) 2.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