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年) 2. 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清算 (二)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年) (二) 2. 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清算 (二) 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纳税人在转让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直接代扣代缴的方式征收。 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证券机构按照限售股的实际转让收入,减去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转让时发生的合理税费后的余额,计算并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 2.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