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年) 一、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年) 一、 一、 征管操作规定 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管办法。 (一) 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