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198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能源主管部门有权加以制止,限令拆除违章建筑,并可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