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1989年) 第二章 安全保护 第十四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1989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安全保护 第十四条 对于穿越河流的管道,由管道企业与河道管理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安全保护范围,并设置标志。在此范围内不得修建码头,不得抛锚、拖锚、掏沙、挖泥、筑坝、炸鱼、进行水下爆破或其他可能危及管道安全的水下作业。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