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1989年) 第二章 安全保护 第十三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1989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安全保护 第十三条 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五十米至五百米范围内进行爆破,应当事先征得管道企业同意,在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