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1989年)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八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1989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