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1989年) 第二章 安全保护 第十七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1989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安全保护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移动、损坏、拆除为保护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而设置的标志或保护装置。 第十六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