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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1989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正常运行,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的陆上输送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 第三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管道输送的石油和天然气都属于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盗窃、哄抢、破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 第六条 管道沿线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管道沿线群众进行有关管道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并负责协调解决有关管道巡查、维修和事故抢修的临时用地、雇工等事项。 第七条 管道沿线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盗窃、哄抢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案件。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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