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198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1989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管道沿线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管道沿线群众进行有关管道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并负责协调解决有关管道巡查、维修和事故抢修的临时用地、雇工等事项。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