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198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1989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管道输送的石油和天然气都属于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盗窃、哄抢、破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于危害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