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1989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的陆上输送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
管道及其防腐绝缘层、阴极保护装置,以及其他防护设施;
管道沿线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配气站、处理场、阀室、油库及其附属设施;
管道沿线的标志桩、测试桩、围栅、拉索、标志牌。
输送石油、天然气的城市管网和石油化工企业内部管网不适用本条例。
管道及其防腐绝缘层、阴极保护装置,以及其他防护设施;
管道沿线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配气站、处理场、阀室、油库及其附属设施;
管道沿线的标志桩、测试桩、围栅、拉索、标志牌。
输送石油、天然气的城市管网和石油化工企业内部管网不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