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工作信息公开条例(2026年)

发布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2025年12月29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2026年1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监察工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监察工作信息,强化对监察机关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监察机关公开监察工作信息,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真实准确、安全规范、高效便民。 第三条 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完善的监察工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由办公厅(室)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机关监察工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上级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监察机关监察工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督促下级监察机关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第五条 监察工作信息公开主体一般为制作或者获取该信息的监察机关。对于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重要信息,可以由上级监察机关发布。 第六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及时向社会主动公开本机关下列监察工作信息: 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监察工作信息外,对于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较大的监察工作,监察机关经过综合评估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可以向社会公开下列相关信… 第八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全国监察机关监督检查、调查统计情况的有关数据。 第九条 监察机关不得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第十条 监察机关向社会公开监察工作信息,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向社会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互联网政务媒体建设,及时发布、动态更新监察工作信息。监察机关官方网站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第十三条 监察工作信息公开后,监察机关应当密切关注舆情态势,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舆情分析研判和应对工作。 第十四条 特约监察员按照规定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监察工作信息公开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监察工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办理和反馈。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在开展监察工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应当向特定对象通知、告知、宣布、通报有关监察执法信息的,…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