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工作信息公开条例(202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及时向社会主动公开本机关下列监察工作信息:

监察法规和需要公开发布的监察规范性文件;

机关职能,内设机构以及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设置,办公地址,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依法应当向社会公开的立案调查信息和国家监察委员会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检举控告的受理范围、通信地址、来访接待时间和地址、举报电话号码、网站网址、处理程序等信息;

复审复核、申诉复查、国家赔偿案件的受理范围、申请条件及要求、办理程序及期限等信息;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专项工作报告;

特约监察员职责和名单;

加强监察机关自身建设情况;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