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工作信息公开条例(202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监察工作信息外,对于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较大的监察工作,监察机关经过综合评估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可以向社会公开下列相关信息:

立案调查信息;

政务处分、处理信息;

责任事故追责问责信息;

追回涉嫌职务犯罪外逃人员信息;

典型案例通报信息;

重点领域专项监督信息;

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开的监察工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