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工作信息公开条例(202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在开展监察工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

公开的信息错误、不准确且未及时更正,或者弄虚作假的;

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