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工作信息公开条例(202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监察机关不得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应当公开的个人信息;

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核中的过程性信息;

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或者妨害正常监察执法的工作信息;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对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监察工作信息,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监察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