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工作信息公开条例(202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向社会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制作或者获取信息的承办部门提出具体公开方案,拟订公开的内容、时间、方式等。

承办部门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和风险评估,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商本机关宣传、保密管理等部门办理。对于公开后可能引起较大社会影响的,承办部门应当提前制定应对预案。

承办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由本机关宣传部门统一组织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