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2006年) 第二章 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200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安全评估机构 第七条 承担金融机构电子银行安全评估工作的机构,可以是金融机构外部的社会专业化机构,也可以是金融机构内部具备相应条件的相对独立部门。 第八条 外部机构从事电子银行安全评估,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九条 金融机构内部部门从事电子银行安全评估,除应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有关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条 中国银监会负责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在进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时,可以选择经中国银监会资质认定的安全评估机构,也可以选择未经中国银监会资质认定的安全评估机构。 第十二条 中国银监会每年将组织一次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评定时间应提前1个月公告。 第十三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应在中国银监会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七份): 第十四条 中国银监会收到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完整材料后,组织有关专家和监管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评议,采用投票的办法评定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是否达到了有关资质要求。 第十五条 中国银监会对评估机构资质评议后,出具《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意见书》,载明评议意见,对评估机构的资质做出认定。 第十六条 中国银监会出具的《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意见书》,仅供评估机构与金融机构商恰有关电子银行安全评估业务时使用,不影响评估机构开展其他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经中国银监会评议并被认为达到有关资质要求的评估机构,每次资质认定的有效期限为2年。 第十八条 在资质认定的有效期限内,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中国银监会将撤销已做出的评议和认定意见: 第十九条 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银监会将在一定期限或无限期不再受理评估机构的资质认定申请,金融机构不应再委托该评估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第二十条 中国银监会认可的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以及有关资质认定、撤销等信息,仅向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各金融机构通报,不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国银监会认定的评估机构范围内,自主选择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 第二十二条 电子银行主要系统设置于境外并在境外实施电子银行安全评估的外资金融机构,以及需要按照所在地监管部门的要求在境外实施电子银行安全评估的中资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电子…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与聘用的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签订书面服务协议,在服务协议中,必须含有明确的保密条款和保密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安全评估机构应根据评估协议的规定,认真履行评估职责,真实评估被评估机构电子银行安全状况。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