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2006年) 第二章 安全评估机构 第十七条 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2006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安全评估机构 第十七条 经中国银监会评议并被认为达到有关资质要求的评估机构,每次资质认定的有效期限为2年。 经评议不符合认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可在下一年度重新申请资质认定。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