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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200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经中国银监会评议并被认为达到有关资质要求的评估机构,每次资质认定的有效期限为2年。

经评议不符合认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可在下一年度重新申请资质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