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200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在资质认定的有效期限内,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中国银监会将撤销已做出的评议和认定意见:
评估机构管理不善,其工作人员泄露被评估机构秘密的;
评估工作质量低下,评估活动出现重要遗漏的;
未按要求提交评估报告,或评估报告中存在不实表述的;
将《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意见书》用于宣传和其他经营活动的;
存在其他严重不尽职行为的。
评估机构管理不善,其工作人员泄露被评估机构秘密的;
评估工作质量低下,评估活动出现重要遗漏的;
未按要求提交评估报告,或评估报告中存在不实表述的;
将《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意见书》用于宣传和其他经营活动的;
存在其他严重不尽职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