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2006年) 第二章 安全评估机构 第二十条 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2006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安全评估机构 第二十条 中国银监会认可的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以及有关资质认定、撤销等信息,仅向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各金融机构通报,不向社会发布。 金融机构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中国银监会的有关通报信息,影响有关机构的其他业务活动,也不得将有关信息用于与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活动无关的其他业务活动。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