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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200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金融机构内部部门从事电子银行安全评估,除应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有关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必须独立于电子银行业务系统开发部门、运营部门和管理部门;

未直接参与过有关电子银行设备的选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