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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200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外部机构从事电子银行安全评估,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较为完善的开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业务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制定了系统、全面的评估手册或评估指导文件,评估手册或评估指导文件的内容应至少包括评估程序、评估方法和依据、评估标准等;

拥有与电子银行安全评估相关的各类专业人才,了解国际和中国相关行业的行业标准;

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从事电子银行安全评估应当具备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