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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200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应在中国银监会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七份):

电子银行安全评估资质认定申请报告;

机构介绍;

安全评估业务管理框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

评估手册或评估指导文件;

主要评估人员简历;

中国银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