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等级保护的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根据《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GB/T22240)等国家标准规范,结合电力行业网络特点,制定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指导电力… 第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在网络规划设计阶段,依据《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GB/T22240)等国家标准规范和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确定定级对象… 第八条 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企业成员单位汇总集团总部拟定为第二级及以上网络的定级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报国家能源局审核。各区域(省)内的电力企业汇总本单位拟定为第二级及… 第九条 电力企业办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审核手续时,应当提交《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审核表》(详见附件),含各定级对象的定级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条 电力企业应当在收到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审核意见后,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并按照第八条规定的定级审核权限向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定级备案结果。 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应当采购、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且满足网络安全等级保护需求的网络产品和服务。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在网络规划、建设、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循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的原则,并按照该网络的安全保护等级要求,建设网络安全设备设施,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网络建设完成后,电力企业应当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要求,定期对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状况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第二级网络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等级保护测评,第三… 第十四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第八条规定的定级审核权限,每年向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情况,包括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等级保护测评、安全建设整改、安… 第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结合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检查,定期组织对运营有第三级及以上网络的电力企业开展抽查。开展网络安全检查时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和信息沟通,避免不… 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接受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根据需要如实提供下列有关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 第十七条 针对网络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电力企业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整改。必要时,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 电力企业选择测评机构进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时,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第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在开展电力企业网络安全检查工作时,可同步对测评机构开展的测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国家能源局鼓励电力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开展测评机构建设、申请测评机构服务认证,支持电力企业参与制定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技术标准。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