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结合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检查,定期组织对运营有第三级及以上网络的电力企业开展抽查。开展网络安全检查时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和信息沟通,避免不必要的检查和交叉重复检查。
检查事项主要包括: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定级评审、审核、备案及根据网络安全需求变化调整定级等情况;
电力企业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
电力企业对网络安全状况的自查情况;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工作开展情况;
网络安全产品使用情况;
网络安全建设整改情况;
备案材料与电力企业及其网络的符合情况;
其他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