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接受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根据需要如实提供下列有关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事项变更情况;
网络安全组织、人员、岗位职责的变动情况;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变更情况;
网络运行状况记录;
电力企业对网络安全状况的自查记录;
测评机构出具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
网络安全产品使用的变更情况;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结果报告;
网络数据容灾备份情况;
网络安全建设、整改结果报告;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