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等级保护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条 第三章 等级保护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电力企业应当在收到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审核意见后,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并按照第八条规定的定级审核权限向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定级备案结果。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