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2025年) 第二章 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202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临床研究备案 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是指以下列方式进行生物医学新技术试验,以判断其安全性、有效性,明确其适用范围、操作流程、技术要点等的活动: 第九条 开展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前,应当依法开展实验室研究、动物实验等非临床研究;经非临床研究证明该技术安全、有效的,方可开展临床研究。 第十条 发起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的机构(以下简称临床研究发起机构)应当是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 第十一条 实施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的机构(以下简称临床研究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 临床研究发起机构和临床研究机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共同制定临床研究方案。 第十三条 临床研究机构应当确定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和高级职称,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科学研究信誉和临床技术水平,具备承担生物医学… 第十四条 临床研究机构的临床研究学术委员会、伦理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对拟开展的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进行学术审查、伦理审查;通过学术审查、伦理审查的,方可开展临床研究。 第十五条 临床研究机构应当自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通过学术审查、伦理审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进行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第十七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公布已备案的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及其临床研究发起机构、临床研究机构等信息。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