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2022年) 发布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落实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含充装,下同)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风险防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照单履职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检查分类 第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分为常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证后监督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年度常规监督检查计划,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实施常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年度常规监督检查计划,确定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任务分工,并分级负责实施。 第八条 常规监督检查应当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随机抽取被检查单位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并定期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九条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确定常规监督检查重点单位名录,并对重点单位加大抽取比例。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做好重大活动、重点工程以及节假日等重点时段安全保障,或者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在特定时间内… 第十一条 组织专项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明确监督检查的范围、任务分工、进度安排等要求。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持续保持许可条件、依法从事许可活动实施证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证后监督检查由实施行政许可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或者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组织实施证后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证后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证后监督检查应当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随机抽取被检查单位和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生产、充装质量安全状况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质量状况,确定证后监督检查重点单位名录,并对重点单位加大抽取比例。 第十七条 同一年度,对同一单位已经进行证后监督检查的不再进行常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投诉、举报等途径和检验、检测、监测等方式发现的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线索,根据需要可以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第三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检查人员参加,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并说明检查的任务来源、依据、内容、要求等。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检查人员应当对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等作出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在监督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检查人员可以根据监督检查情况,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相关材料。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并在提供的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当场无法提供材料的,应当在检查人员通知的期限内提…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或者交由属地市场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包括以下情形: 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应当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中,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或者相关文书上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检查人员应当在记录或者文书上注明情况,并采取拍照、录音、… 第二十八条 被检查单位停产、停业或者确有其他无法实施监督检查情形的,检查人员可以终止监督检查,并记录相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被检查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隐患,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三十条 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的,实施检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中对拒绝接受检查、重大违法行为和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属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属地人民政府或者通报有…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其他条款没有规定法律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 第三十四条 被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人员进入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场所检查,不予配合或者拖延、阻碍监督检查正常开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被检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未依法履行职责,需要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履职所需装备按照市场监督管理基层执法装备配备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文书格式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