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202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电梯维护保养、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谎报或者瞒报特种设备事故的;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的;
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
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