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2022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2022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被检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被检查单位在检查中隐匿证据、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未在通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