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证书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义务: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对持证人员在4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和安全…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发证部门,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查证属实的,由发证部门补办证书。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作业行为。 第二十七条 发证部门应当加强对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必要时应当派人现场监督考试的有关活动。 第二十八条 发证部门要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档案,记录考核发证、复审和监督检查的情况。发证、复审及监督检查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报名、考试、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等环节的具体规定,以及考试机构的设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注销和复审等事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