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证书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证书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发证部门,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查证属实的,由发证部门补办证书。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