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

持证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情节严重的;

持证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情节严重的;

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

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持证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